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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延期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需报请税务机关审批延期缴纳各种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一律由市局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条 征管部门负责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计会部门负责延期缴纳税款的统计核算;主管税务所负责延期缴纳税款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须在缴纳税款期限内按行政审批有关要求向主管税务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缴纳税款计划;
  (二)全部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三)提交申请前3日内的全部存款帐户对账单据;
  (四)资产负债表或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
  (五)当月或上月应付职工(部门)工资汇总表或明细表;
  (六)当月或上月应支付或已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或凭证;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或凭证。
  第七条 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即时受理,并向纳税人送达《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申请资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所应将全部申请资料退纳税人补充有关资料,并向纳税人开具《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资料通知书》。
  第八条 主管税务所应对受理的申请审批资料进行台帐登记工作。

第三章 审查与审批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审批资料应进行审核,按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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