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税务计算机代码*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不填写此项

填表说明



  1.本表由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代缴人填报,适用于纳税人、代缴人房地产的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
  2.税务计算机代码:填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配的税务计算机代码。
  3.土地等级是指税务机关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
  4.应税土地面积:按照土地等级划分,对应填写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面积,包括政策性减免税土地。
  5.法定免税土地面积:按照土地等级划分,对应填写享受法定减免税的土地面积。
  6.房产原值总额:填写全部房产原值的总和,包括应税房产原值和法定免税房产原值。
  7.应税房产原值总额:填写全部应税房产原值的总和。包括政策性减免税房产。
  8.法定免税房产原值总额:填写享受法定减免税的全部房产原值的总和。
  9.税务机关估值总额:填写税务机关核定的房产估值总和。包括政策性减免税房产。
  10.年应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额:填写纳税人当年应缴纳的全部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额。
  11.年应纳土地税税额:填写纳税人当年应缴纳的全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12.房地产变更情况及原因部分仅就发生变化的部分进行填报。房产和土地分别填写。其中:
  (1)变更原因:填写房地产拥有及使用发生变化的具体原因。如:购买房地产、自建房地产、出售房地产、拆除房产、大修房产、未利用土地、搬迁等。其中“大修房产”是指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房产,“未利用土地”是指未利用的荒山、湖泊、林地,“搬迁”是指企业搬迁后不使用的原有场地。对于大修房产、未利用土地、搬迁或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房产和土地,应在使用状态发生变化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变更时间:填写房地产拥有及使用发生变化的日期。
  (3)计税依据变更结果:根据实际情况在“增加”、“减少”栏划“√”。

  附件六: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汇总分支机构缴税情况证明



                           ( )证字 号

地方税务局(分局):
     (总机构名称及计算机代码)为我局管辖户,该总机构在你区设立名为的分支机构,现到我局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变更税务登记手续。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为加强税源控管,特将分支机构汇总缴纳税费情况告知你局,并请你局按规定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附:

汇总缴纳情况表


┏━━━━━┯━━━━━━━━━━━━━━┯━━━━━━━━━━━━┓
┃  序号  │      税种名称     │ 是否在总机构汇总缴纳 ┃
┠─────┼──────────────┼────────────┨
┃  1   │企业所得税         │   是   (否)  ┃
┠─────┼──────────────┼────────────┨
┃  2   │个人所得税         │   是   (否)  ┃
┠─────┼──────────────┼────────────┨
┃  3   │营业税           │   是   (否)  ┃
┠─────┼──────────────┼────────────┨
┃  4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是   (否)  ┃
┠─────┼──────────────┼────────────┨
┃  5   │教育费附加         │   是   (否)  ┃
┠─────┼──────────────┼────────────┨
┃  6   │文化事业建设费       │   是   (否)  ┃
┠─────┼──────────────┼────────────┨
┃  7   │房产税           │   是   (否)  ┃
┠─────┼──────────────┼────────────┨
┃  8   │土地使用税         │   是   (否)  ┃
┠─────┼──────────────┼────────────┨
┃  9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   是   (否)  ┃
┠─────┼──────────────┼────────────┨
┃  10  │土地增值税         │   是   (否)  ┃
┠─────┼──────────────┼────────────┨
┃  11  │资源税           │   是   (否)  ┃
┠─────┼──────────────┼────────────┨
┃  12  │印花税           │   是   (否)  ┃
┠─────┼──────────────┼────────────┨
┃  13  │车船使用税         │   是   (否)  ┃
┠─────┼──────────────┼────────────┨
┃  14  │契税            │   是   (否)  ┃
┠─────┼──────────────┼────────────┨
┃  15  │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     │   是   (否)  ┃
┗━━━━━┷━━━━━━━━━━━━━━┷━━━━━━━━━━━━┛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