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停业税务登记期限问题。各局在为纳税人办理停业登记时,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跨年度。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六)关于已注销纳税人恢复税务登记问题。已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办理注销转正常手续后,应对其注销税务登记后至恢复登记期间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有应税行为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责令其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七)核查税务登记户问题。各局在受理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申请时,应与全市地税系统非正常户及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数据库进行核对。凡发现纳税人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与非正常户和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信息相符的,各局在为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前,应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到原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理。纳税人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税务机关在核心征管系统中撤销对其的警示后,才能为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凡发现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身份证号码与非正常户和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信息相符的,各局在为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同时,应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到原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理。纳税人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税务机关在核心征管系统中撤销对其的警示后,才能为其提供发票。
凡发现本局的税务登记户中有已经在其他区、县局、分局成为非正常户和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的,各局应立即停止发票供应,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到原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理。待原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纳税清算后,再恢复发票供应。
(八)税务登记率的考核问题。自2004年9月1日起,市局通过信息共享网络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得的纳税人市场主体设立信息,直接进入市局核心数据库,形成待登记户,以此作为考核起点。各局根据登记中心核准的数据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超过《征管法》规定期限未为待登记户办理税务登记,也未向纳税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登记中心认定其为未登记户。市局根据各局考核当期的未登记户与应登记户的比率进行登记率考核。具体规定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基〔2004〕279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各局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税务登记代码编制式样(略)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认定登记表》
3.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专用章样式图(略)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附表》(房地产情况登记\变更表)式样
5.税务登记管理专用章式样图(略)
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汇总分支机构缴税情况证明
二00四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二:
(DJ00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正常
(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认定登记表
计算机代码: 纳税人名称: 编号: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 经营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负责人) │ │ │ │ │ ┃
┠──────┼───┴───────┴─────┴────┴───┨
┃ 联系电话 │ ┃
┠──┬───┴──────────────────────────┨
┃纳税│ ┃
┃评估│ ┃
┃意见│ ┃
┃ │ ┃
┃ │ ┃
┃ │ ┃
┃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发票│ 发 票 管 理 结 缴 情 况 ┃
┃管理│ ┃
┃环节│ ┃
┃意见│ ┃
┠──┼────────┬────┬────┬────┬──────┨
┃ │ 发票名称 │发票数量│结缴数量│未缴数量│发票起止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征收│ 未纳税款 ┃
┃或 │ ┃
┃执行│ ┃
┃环节│ ┃
┃意见│ ┃
┠──┼──────────┬────────────┬──────┨
┃ │ 税种 │ 所属时期 │ 税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 ┃
┃ ┃
┃ (公章) ┃
┃ ┃
┃ ┃
┃局长: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