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登记中心按月统计全市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名单,在市局网站和有关媒体上(滚动屏、触摸屏等)进行公告,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内容比照非正常户管理有关规定。
  2.登记中心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传送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信息,并作为“警示信息”进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请有关部门加强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的管理。
  3.各局应自纳税人被认定为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之日起,停止其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以及发票的领购和使用。
  (三)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的解除
  比照非正常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八、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管理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
  纳税人到外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跨区县发生经营活动的,应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申请开具《外管证》,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开具《外管证》后,应及时将《外管证》信息发送至纳税人经营项目所在地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纳税人经营项目所在地税务登记主管机关根据《外管证》信息督促纳税人按规定的期限办理报验登记。
  税务登记主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外管证》的缴销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并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外管证》和《申报表》向原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各局在为纳税人办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手续时,应在《外管证》和《申报表》上加盖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专用章。
  九、税源登记和管理
  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应及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信息和有关房屋、土地等财产信息。为加强税源管理,及时掌握各类纳税人税源变化情况,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附表》(房地产情况登记\变更表)。纳税人房地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税务登记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其他相关问题
  (一)税务登记管理专用章使用问题。各局在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涉及在证件、资料上加盖印章的,应统一使用税务登记管理专用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管理除外)。
  (二)批准成立证照或文件号码录入问题。各局在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录入批准成立证照或文件号码信息时,应根据纳税人取得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照或文件号码录入(内资企业只录入13位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三)开户银行帐号录入问题。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可暂不提供相关资料中的银行帐号原件及复印件;各局在为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时,可暂不录入其银行帐号信息,为纳税人打印税务登记证件,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到银行开立帐号后,持银行帐号原件及复印件到税务登记窗口办理银行帐号信息的补录手续,领取税务登记证件正本。
  (四)分支机构登记开具汇总缴税证明问题。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汇总缴税证明的,各局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汇总分支机构缴税情况证明〉的通知》(京地税征〔2002〕380号)文件明确的流程,为纳税人开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汇总分支机构缴税情况证明》。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