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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对于在申请办理转出税务登记前已经办理了注册地址变更的纳税人,原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应在办理上述手续的同时,将纳税人变更后的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营业执照号码、电话在核心征管系统中做修改,并传至迁达地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原税务登记主管机关未按规定时限为纳税人办理纳税清算及转出税务登记手续,市局将根据纳税人申请和实际情况责令限期办理,超过期限仍未办理的,市局将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由登记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核准纳税人迁达地税务登记主管机关,迁达地税务登记主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纳税清算手续,原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必须按规定办理纳税人档案移交手续,提供纳税人相关资料,配合做好纳税清算工作。
  五、证件遗失和补办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证件遗失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并将税务登记证件种类、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纳税人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六、非正常户管理
  (一)非正常户的认定
  对于办理税务登记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任何地方税、费的纳税人,各局应进行实地调查,发现纳税人有经营收入而没有申报缴纳税款的,应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税务机关发现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任何地方税、费的,被政府有关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件后应注销而未结税、结票的,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换证、验证手续等情形之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须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各局应在检查当日办理非正常户的认定手续,并填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认定登记表》,认定其为非正常户。
  (二)非正常户的管理措施
  1.登记中心按月统计全市非正常户名单信息,在市局网站和有关媒体上(滚动屏、触摸屏等)进行公告。公告具体内容:计算机代码、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国家标准行业、登记注册类型、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所在区县、最后一次购领发票字轨、非正常户认定日期。各局应比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局非正常户公告制度,并报登记中心备案。
  2.登记中心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传送非正常户信息并进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请有关部门加强对非正常户的管理。
  3.各局应自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日起,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以及发票的领购和使用。
  (三)非正常户的解除
  非正常户需转为正常户的,应向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解除非正常(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认定登记表》,各局应按规定对其处理,将结果上报登记中心,由登记中心为其转为正常纳税户,撤除公告并通知有关区、县局、分局。各局在接到登记中心的通知后,撤除本局公告。
  七、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管理
  (一)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的认定
  凡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认定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1.连续三个月以上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经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再次实地检查查找不到的;
  2.经税务机关核实,利用虚假证明骗取税务登记证件的。
  各局应在确认上述情形的当日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的认定手续,填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认定登记表》,认定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二)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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