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2和附件6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停止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4]42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全面贯彻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第七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市局发布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39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增强《通知》的可操作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
贯彻落实新《办法》是北京市地方税务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具体要求,是实行精细化管理、加强我局税源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局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实行税务登记管理核准制
税务登记管理核准制是税务机关内部管理的一项具体工作制度,其主要工作内容是:市局税务登记管理中心(征管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登记中心)通过信息共享网络从市工商局、市技术监督局等政府有关部门取得纳税人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信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核准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并将核准后的纳税人基本信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传递至所属区、县局、分局,各局接收到信息后为纳税人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手续;各局在未接到市局核准的信息而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应将登记办理情况信息上传至登记中心,由登记中心核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三、税务登记代码编制规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代码统一由十八位组成,根据不同情形分为三种类型:
(一)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前6位为行政区域代码,中间9位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第一代15位身份证)的后9位,后3位为地方税务局调整码(数字);或中间9位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第二代18位身份证)的第9至第17位,后3位为地方税务局调整码(数字)。
(二)未领取工商执照的承包承租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税务机关在录入其税务登记信息时,在其工商营业执照号码一栏填写发包和出租方的计算机代码加“C”加两位顺序码(数字00至99,超过99的使用大写英文字母编制,按英文字母排列顺序录入),税务登记代码中间9位为承包承租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规则同个体工商户)。
(三)其他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前6位为行政区域代码,中间9位为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后3位为地方税务局调整码(数字)。
四、跨区县税务登记变更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申请变更注册地址前,或在住所、经营地址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申报办理转出税务登记,并自税务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申报办理转入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办理转出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清算,填写《纳税清算申报表》,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再为其办理转出税务登记手续。原税务登记主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转出税务登记手续时,应在核心征管系统内填写迁达地税务登记主管机关,打印《纳税人迁移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