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研究拟定发展民族教育的政策措施;统筹规划并指导民族寄宿制半寄宿制教育、少数民族“双语”教学和民族文化进校园工作;负责协调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发展中的特殊问题;支持帮助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落实好对少数民族考生的优惠政策。
省科技厅:研究拟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民族地区科技投入力度,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科技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在实用技术的引进开发与推广、科普工作、科技人才和科技干部的培训培养、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重点倾斜。
省公安厅:掌握境内外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违法犯罪和渗透的情况,研究其特点、规律、对策,依法对其进行防范、处理和打击;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引发的纠纷和案件。
省国安厅:掌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进行渗透的活动情况,研究其特点和规律,为处理此类问题提供建议、对策。
省民政厅: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救灾救济给予适当照顾;在推进殡葬改革工作中,落实殡葬管理法规关于尊重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丧事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完善民族地区殡葬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照行政区划的有关规定和民族政策,及时办理新成立民族乡的论证申报工作。
省财政厅:拟定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政策及有关建议;按照中央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政策,对自治州、自治县实施转移支付补助和资金投入,指导各地、州、市对少数民族聚居县、民族乡的转移支付;根据政策规定,安排落实民族工作经费。
省人事厅: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和少数民族人才开发工作,明确培养重点,制定培养计划,注重培养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组织落实各级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考公务员或招聘工作人员时,对少数民族考生给予适当的加分照顾政策;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调派适当数量的教师、医生、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参加民族自治地方的工作,对他们的生活待遇给予适当照顾。
省劳动保障厅:在协调指导全省劳动力流动就业和开发就业方面,按照国家政策,优先考虑民族地区;在招工、技工学校招生工作中,同等条件优先招收、录用少数民族人员。
省国土资源厅:研究拟定民族地区土地和矿产的政策,组织编制有关资源规划;解决民族地区在土地和矿产等资源开发及保护方面的特殊问题;在开发利用民族地区土地和矿产等资源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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