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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兼职
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4]4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兼职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认真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民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本部门的职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强协作、相互沟通,及时了解民族工作情况,对做好民族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兼职委员会议,交流民族工作情况,听取兼职委员单位对做好民族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研究并协调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议情况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是: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国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地税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外事办、省扶贫办、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各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省发展改革委:在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与重大改革措施、拟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时,照顾民族地区的特点和需要;在确定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项目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给予倾斜。
  省经贸委:协调解决民族地区经济运行中的重大、特殊问题;指导民族地区的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引导和安排发达地区对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促进企业间开展互惠互利的经济技术合作;按照同等条件、优先扶持的原则,支持民族地区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和中小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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