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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四、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1.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应当持经批准的建设选址审批书和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手续”。
  2.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持建设选址审批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审定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方可施工”。
  3.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删除第十条中的“未经管理处批准”。
  六、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删除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
  七、贵州省速递业务管理办法》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从事速递业务经营活动的非邮政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注册登记,并按规定报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从事速递业务经营活动”。
  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邮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从事速递业务经营活动的非邮政单位”。
  八、贵州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
  1.删除第五条中的“计划外从省外购进盐,须经省盐务管理局批准”。
  2.删除第七条中的“需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应经省盐务管理局批准。需跨县(市、特区、区)行政区域的,应经盐务管理分局批准”。
  3.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业盐及其它行业用盐应当向省内盐业批发单位购进,并保证专盐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向非盐业公司的企业、个人采购、转售”。
  九、贵州省邮电通信线路设施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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