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的建设。今年要实现国家、省、高校三级联网,教育、人
事、劳动等网络和市场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各本科院校要在今年上半年开通就业信息服务网并与国家网互联互通,高职(专科)院校要力争在今年底全部建网,尽快实现网上招聘和远程面试。从2004年起,每年10月至次年6月,用人单位要及时向省、地(州、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上报毕业生需求信息,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汇总整理后,利用网络向社会公布高校毕业生供求状况。
加大对高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就业状况的统筹力度。高等学校要根据社会需要允许学生调整专业,并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可采取毕业后到职业技术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或企业参加3个月到6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办法,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毕业后长期找不到工作的,可根据本人意愿,报名参加社会急需专业的职业培训。高职院校要积极开展“订单式”培养,推进高职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书”培养工作,增强高职毕业生的就业能力。高校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把毕业生就业情况与高校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办学评估、学位设置、经费投入、班子考核等紧密挂钩。对就业率低的长线专业,要减少或停止招生,减少教育经费的投入。
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手续提供便利。对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经学校同意可为其免费保管两年;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毕业生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地(州、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及毕业生户口迁移证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两年后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毕业生户口迁移证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两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档案转至入学前所在地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
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或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纳入城镇就业和失业的统筹管理。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街道、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给予一定的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高校毕业生户籍迁入地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救助,一年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济。此项费用由地方财政列支。
六、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公布制度和毕业生工作督查评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