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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
  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条件,吸引他们到街道社区和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计划生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有计划地选派一批高素质的高校毕业生充实街道、乡(镇)等基层单位,如人员编制不足,可根据当地情况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采取调整编制的办法解决。农村基层的增人计划,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城镇居委会补充专职干部要以高校毕业生为主要对象。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报考研究生的,实行在其考试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的优惠政策;报考公务员的,实行在笔试成绩的基础上增加5分的优惠政策。对我省确定的100个一类扶贫开发重点乡(镇)的教育、卫生、农业等事业单位,凡人员编制不适应工作需要的,由县编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和调整编制,主要用于接收高校毕业生。
  改革国家奖学金的发放办法,从2004年起,各高校应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学生奖助学金指标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鼓励和吸引省内高校本科专业毕业的特困生到5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乡(镇)从事教育、卫生、农林水牧等工作。
  四、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进一步落实对自主创业毕业生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对于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以及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努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机构建设。省、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建立并逐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场地、经费、人员编制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各级人事和劳动保障等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主动为高校毕业生组织招聘活动和提供就业岗位信息服务,在两年择业期内,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各级经贸部门要做好毕业生的创业培训工作。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主动为毕业生联系用人单位,加强与各级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联系,创造条件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基层和用人单位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求职招聘活动。
  培育和建设更加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和资源共享。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开辟毕业生就业的专门窗口,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培训和招聘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严格规范毕业生招聘会秩序,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保护毕业生人身安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建立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信用制度,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利用招聘进行欺诈、损害毕业生权益的,要及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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