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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哈尔滨铁路局关于分离哈尔滨铁路局办社会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四)坚持边操作,边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在加快分离工作步伐的同时,交接双方要共同积极争取国家的政策与资金支持,确保国家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政策的落实。
  三、分离经费及相关政策
  (一)分离范围、步骤。
  本次分离范围包括中小学校、职业教育学校、医院、幼儿园。第一步在2004年8月末前完成中小学校的移交工作;第二步在年底前完成医院等其它办社会机构的移交工作,经地方与铁路协商,也可以与中小学校同步移交。
  (二)移交方式。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22号)精神,确定如下移交方式:
  1、中小学校。
  (1)人员移交,以2003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编办关于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69号)精神,省编办为接收学校的省直、市、县核定编制,教育部门按省编办核定的编制和人员条件接收教职工。超编人员及离退休教职工一并移交地方管理。
  (2)资产移交,以双方主管部门清查核实数据为准,实行无偿划转。由哈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交接和资产划转手续。移交单位移交前发生的债务不移交地方政府,仍由铁路部门承担。
  (3)移交单位有铁路投资计划的在建工程或已经下达的设备购置计划继续由铁路部门负责,竣工或购置计划兑现后再移交,凡有自筹资金项目的仍按原协议办理。
  (4)地方政府承认接收人员在铁路评聘的原技术职称、荣誉、行政级别,按不低于原职级接收。所有接收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随单位一并接收。移交前拖欠教职工的工资、各类保险费等由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偿还。接收人员在铁路部门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接收后由其所在单位继续承诺担保,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5)接收人员工资待遇,按地方公办中小学校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进行套改,如套改后的工资水平低于原工资标准的,继续保持原标准;套改后工资水平高于原标准的按套改后标准执行,套改发生的差额部分由哈铁承担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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