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房产、土地等部门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税务部门要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账,经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4〕22号)中有关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也适用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有关政策衔接,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三)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在省政府领导下,全面规划,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同步推进。各市(地)、县(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切实可行的深化粮改具体方案,市(地)政府的方案报省政府备案。各级发展改革、劳动保障、农业、物价、工商、质检、卫生、商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积极协调,密切配合,积极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改整体方案的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和使用监管工作。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做好粮食信贷服务和监管工作。
(四)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用改革的办法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各市(地)、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深化粮改的过程中,要转变工作方式,创新思维,创造性地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确保改革稳步推进。
(五)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各市(地)、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粮食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准确把握粮改的各项政策,逐步实现依法管粮。严明工作纪律,严密工作程序,规范运作,防止发生借改革之机侵吞国有资产、侵害职工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改革动员工作,取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供可靠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