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粮食补贴的缴拨情况进行认真清算,对超拨的要限期收回或抵顶应拨款项,欠拨的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补到位;各级粮食部门要对原省代管的国家专储粮库存进行清算,落实库存数量,批复补贴决算;各级粮食部门对应缴财政的资金要尽快上缴财政,应拨未拨的补贴要及时足额下拨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五)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粮食流通工作的方针、政策。2、搞好省内粮食的总量平衡,加强粮食宏观调控;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中央储备粮提供轮换粮源。3、管理地方粮食储备和其他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做好军粮、灾民口粮、退耕(牧)还林(草)用粮等政策性粮食的供应工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4、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5、在省政府领导下,建立突发事件粮食预防控制体系,组织实施粮食应急预案。6、负责实行粮食收购资格准入制度;对全省粮食收购企业、粮食批发商、粮食加工企业、饲料和工业用粮企业、连锁超市等粮食的收购、销售、库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统计工作。7、会同发展改革、物价、农业、统计等部门加强对粮食供求市场的监测分析。8、负责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指导。9、承担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有关粮食流通的其他工作任务。市(地)、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参照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确定。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步实施
(一)完善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市长(专员)、县(市)长负责制的要求,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全责。主要责任是:1、发展粮食生产。要稳定并逐步增加粮食生产能力,提高粮食产业效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2、落实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做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3、搞好粮食总量平衡,保证市场供应。4、抓好粮食销售,解决农民“卖粮难”,保护农民利益。加强与省外主销区的粮食产销合作,完善合作措施,扩大合作成果。5、管好地方粮食储备。保证地方储备粮适销对路、品质优良,保证地方储备粮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6、规范粮食市场秩序。严禁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7、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