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一)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稳定基本农田面积,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要用好国家对粮食主产区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大对粮食生产扶持力度,扩大粮食播种面积,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健全和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与调控机制。按照国家关于“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和调控机制。1、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制度。(1)确定省级储备粮10亿公斤,实行实储。(2)地方储备粮储存和轮换费用标准,参照中央储备粮的有关规定执行,利息据实补贴。省级储备粮储存费用和利息补贴及轮换费用,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3)省级储备粮权属省政府,动用必须经省政府批准。省级储备粮具体管理工作由省粮食局负责,并设立相应的业务管理机构(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2、健全储备粮调控机制。当局部地区出现粮食供给短缺或农民“卖粮难”时,通过销售或收购地方储备粮等手段进行调节;当较大区域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或农民“卖粮难”时,请求国家批准,通过销售或收购中央储备粮等手段进行调控。
(三)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1、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要分级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2、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粮食购销业务所需的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给予贷款支持。3、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实施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优质粮食产品的认证和转基因粮油产品标识制度。
(四)调整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和补贴政策。按照省政府黑政发〔2004〕24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省对市(地)、市(地)对县(市)粮食风险基金逐级包干办法。对实行包干政策以来粮食风险基金节余的市(地),在2003年前节余的资金全部留给市(地),在2003年前超包干部分仍由其自行负担。属省级财政应配套的资金,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属市县财政应负担的超包干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由省级财政扣款弥补。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按照规定用途统筹使用,不得用于规定用途之外的其它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