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六、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一)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继续办好农村集市贸易。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培育和完善特色品种、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加强黑龙江粮油中心批发市场建设;进一步完善和提升粮食批发市场的交易、信息、结算、质量检验、仓储、运输等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以各地粮食品种和质量特色、粮食经营场地、仓储设施等资源为依托,在交通便利、流通设施完善的粮食集散地建立粮食物流运转中心,提高粮食运转能力和效率,降低粮食流通成本,提升粮食流通整体水平。稳步发展粮食期货市场,规范粮食期货交易行为。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开放统一的粮食市场。
  (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或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粮食收购企业的入市条件按省政府即将出台的《黑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执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进行定期审核。
  (三)加强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权益,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依法规范其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四)强化对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必要时,可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粮食供求状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批发商、成品粮加工企业、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最高库存或最低库存数量。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物价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
  (五)加大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省粮食局要依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制定我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库存数量。所有的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市场的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