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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在企业自筹一定比例资金(含吸收客户资金)作为经营风险保证金,直接参与收购,或有稳定的销售渠道,且购货方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交农业发展银行质押的情况下,从事粮食经营所需要的收购贷款,农业发展银行及时提供,并允许这些企业用所收购的粮食开展自营加工、联营加工和委托加工业务,实行产购加销一体化经营。
  (四)对经济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信誉较高的国家和省级以粮食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各市(地)政府确认的地方粮食加工骨干企业,所需贷款经省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后给予支持;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改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不逃废银行债务,又具备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农业发展银行仍给予贷款支持;对暂不具备贷款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合同收购、粮权不变、风险共担、钱货两清、利益均摊”的原则,引导其与粮食购销企业开展合作经营或委托收购等方式,通过贷款支持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粮食,为加工企业提供粮源,间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五)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快信贷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建立以贷款风险控制为核心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五、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与主销区的粮食购销合作
  各级政府、粮食等有关部门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等粮食经营者要继续坚持“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机制、企业运作”和“丰歉保证、同等优先、协商定价”的原则,为主销区提供优质粮源和优质服务,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即使我省调出的粮食有可靠的销路,又为销区提供稳定的粮源保障。
  (一)加强产销区政府间的合作。对主销区政府组织来我省采购粮食补充地方储备及保证市场供应的,要优先落实优质粮源,在粮食运输上要给予优先安排。
  (二)组织和指导粮食购销企业、农场及加工企业主动与主销区建立长期挂钩制度,并按照根据市场行情协商定价的原则,采取委托收购、春定秋收、买断粮权等方式,与主销区客户签订协议或订单,及早落实粮源,认真履行合同;凡与省外客户签订购销协议的经营主体,都应信守协议,兑现承诺。
  (三)鼓励和支持主销区多元市场主体来我省建立粮食生产储存加工基地,可通过购买、参股、租赁等形式参与我省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构建新型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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