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老粮”、“老账”问题,为企业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1、妥善解决“老粮”问题。对现有库存中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粮食,按照国家关于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的要求,(1)对截止到2004年6月末尚有2002年以前年度收购的库存陈粮,除用于救灾、退耕还林等政策性供应粮源外,其余部分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安排分批销售。(2)对尚未销售的库存粮食,每公斤继续给予4分钱的储存费用,利息据实补贴。(3)已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库存陈粮,由省里统一组织进行质量鉴定,鉴定后属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能够顺价销售的要积极组织顺价销售;库存价位较高不能顺价销售的,由省里统一组织竞价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和利息支出,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价差亏损实行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列支,本金逐步归还。粮食、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销售计划执行情况和价差亏损挂账的监管。(4)对经鉴定的陈化粮就地封存,经省政府报国家批准后,由省按计划统一组织定向销售,严禁倒卖和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价差亏损仍按现行办法解决。
2、妥善处理国有粮食企业“老账”问题。对1998年5月31日以前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继续按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消化处理。对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新发生的亏损,由省审计厅牵头,省财政厅、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参加,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明确相关政策,组织领导清理认定工作。具体清理工作,由当地政府按省里部署组织实施。各地清理结束后,省里统一认定清理结果,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审计认定的各项政策性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由省统筹资金按期消化。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
四、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国家储备粮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
(一)对中央储备粮和省级、市(地)级储备粮食收购所需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按计划及时足额保证供应。
(二)对省、市、县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和按照中央政府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政策收购的粮食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办法的前提下,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