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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对非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全面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改革。在按政策消化历史包袱、落实银行贷款债务、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核实资产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改组改造和兼并,或租赁、出售、转制、关停与歇业。1、出售。有净资产的企业,可出售净资产,与债务相当的资产部分,根据买方企业的资金承受能力,采取承债方式收购;资债相等的企业,可实行零价出售。2、租赁。对一些资不抵债、整体出售有困难的企业和其它未能按上述方式改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采取租赁经营的方式,盘活有效资产,启动经营活动。3、转制。股份制改造:对有净资产的企业,可以采取原企业职工买断国有股权或其他自然人、外商和民营企业等投资主体入股,降低国有股比重,实行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股份合作制改造:鼓励采取原企业职工出资入股为主的方式。4、兼并。可以采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间或与资产优良的粮食加工企业、销售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社会投资者兼并、收购非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方式进行。5、关停、歇业。对亏损严重、无法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又不能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在妥善处理好现有库存粮食和人员的基础上,可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关停、歇业。对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非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库存“老粮”的粮权及相应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要就地、就近划转到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优先销售处理这部分粮食,未销售前要与产权制度改革的原企业签订委托保管合同,落实粮食监管责任和义务,确保库存粮食安全。
  (四)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发育大型粮食企业集团。要以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为依托,打破行政区域和部门界限,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逐步形成若干个在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
  (五)促进粮食产购加销一体化经营,提高全省粮食产业整体竞争力。1、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的粮食经营企业与省内外各类粮食加工企业开展联营、联合,改变单纯的收原粮、储原粮、卖原粮的传统经营模式,实施品牌战略,实现加工增值。2、要充分利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场地、仓储设施及储存、检验、烘干技术等优势,为省内外客户和农民开展代购、代烘、代储、代销等业务,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搞活粮食经营。3、鼓励和支持各类粮食经营企业通过与农户(农场)签订粮食收购订单等方式,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加企业效益和农民种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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