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实行政企分开、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一)缩小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范围,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1、缩小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范围。按照承担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保障军粮供应及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最低收购价格粮食收购任务等政策性业务的需要,在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基础上,以保留的一批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仓储设施为依托,改造和重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除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政策性业务并获取相应补贴外,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保留骨干企业,由省粮食局会同相关部门、与市县政府协商确定。选择骨干企业的基本条件:(1)有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和世行贷款中转库建设项目的企业;(2)交通便利或中转功能强的企业;(3)基础设施较好,场地规模较大,原则上收储能力不少于10万吨、仓容能力在3万吨以上的企业。(4)管理水平较高、职工队伍素质较好的企业。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
2、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机制。要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对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坚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改革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根据业务考核和贡献确定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结合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切实解决国有粮食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问题。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要结合国家对我省实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要按照《黑龙江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从2004年7月份开始,到2005年末完成全省国有粮食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任务。对国有粮食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的经济补偿资金标准,按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政策规定执行。分流安置所需资金来源: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资金,按照国家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政策执行,确有困难的,由粮食风险基金解决。企业欠发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原则上由企业从粮食销售利润和企业变现资产的收入中解决。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企业改制,要优先支付企业应承担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及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手续,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优先聘用国有粮食企业下岗职工,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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