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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04]5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
  (一)总体目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工作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提高粮食产业综合效益,促进全省粮食经济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思路:放开购销市场,直接补贴种粮农民,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
  二、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
  (一)从2004年新粮上市(10月1日)起放开全省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收购价格,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
  (二)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要充分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按照国家下达的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格和相关政策,由受委托的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对确定的重点品种粮食进行收购。
  (三)从2004年起,全面实行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种粮农民收入。2004年安排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40%的资金用于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以后年份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要逐年有所增加,经过3年,将现有粮食风险基金的一半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具体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政发〔2004〕24号)执行。
  三、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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