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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国道主干线临泽至清水等6条高速高等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国道主干线临泽至清水等
6条高速高等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甘政发[2004]5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建、改建的连云港—霍尔果斯国道主干线临泽—清水、山丹—临泽、永昌—山丹高速公路,国道212线兰州—临洮高速公路,国道213线合作—郎木寺、省道202线罗汉洞—长庆桥高等级公路,符合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同意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由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后执行。原永昌—山丹一级公路执行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在新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批准执行后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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