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对低保对象按人员构成情况分4类建档。第1类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和扶养人的“三无”人员;第2类为因病、因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家庭长期无稳定收入的生活困难人员;笫3类为在职、失业下岗和具备再就业条件的人员;第4类为待分配期间符合低保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和其他人员。第1、2类人员半年审核一次,要足额落实补差标准。第3类人员每季度审核一次,第4类人员每月审核一次。通过审核,及时掌握其收入变动情况,做到低保对象该出的一定要出,该进的一定要进。凡享受低保两年以上或退出低保的人员,经抽查审计后,只保留申请审批表、复查登记表和发放花名册,其余附件不再保留。
五、加大低保资金投入,切实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要坚持低保工作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克服单纯依靠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的依赖思想,市(州、地)、县(市、区)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全年低保资金投入不得低于当地低保资金总支出的20%,并根据需要安排适当的低保工作经费。要加强低保资金专户管理,积极推进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坚决杜绝挤占、截留、挪用低保资金的现象。
六、制定优惠政策,完善低保制度配套措施
解决城市贫困群众的生活困难,既是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卫生、经委、建设、劳动、物价、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在就医、子女入学、廉价住房、水、电、气、暖和再就业等方面对低保对象给予优惠。同时,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大力开展社会互助和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城市贫困群众的良好氛围。
七、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城市低保工作
各级政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城市低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与财政、发改委、劳动、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加强配合和联系,研究制定工作联系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加强低保工作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再就业工作的衔接,提高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要高度重视部分粮食品种价格上涨对低保对象生活造成影响的问题,根据中央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搞好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状况调查核实和基本生活费用的测算,科学合理地确定低保标准。同时,要本着精简效能、整合力量、资源共享的原则,认真解决低保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办公经费短缺等问题,保证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使低保制度真正发挥最后一道安全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