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9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工作的意见
最近,民政部召开了全国城市低保工作视频会议,对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这次会议精神,加强和规范我省城市低保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学习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低保政策和制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城市低保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对低保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争取全社会对城市低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为完善地方低保政策和制度提供准确依据。要定期组织低保工作人员、街道和社区干部进行学习培训。同时,要教育困难群众实事求是地向组织反映自己的生活情况,严禁弄虚作假。要对近几年城市低保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各项低保政策和制度。
二、合理确定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员、农垦和森工企业特困职工、部分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暂时未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刑释解教人员纳入低保。要严格政策界限,不得随意扩大低保范围。
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低保人员家庭收入核查的有效办法。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的人员申请低保,要严格政策条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介绍就业者、无故不参加社区公益劳动者以及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平均水平的申请人,原则上不纳入低保范围。在加快小城镇建设、旧城改造及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农转非人员的申请,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绝不能把低保作为化解矛盾的手段。不属于政策规定范围之内的特殊生活困难人员,可通过临时救济或其他救济途径解决其生活困难问题。
三、加强审核,做到公平、公正、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