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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首都人才市场体系的意见

  四、加快社会化公共人事人才服务系统建设
  按照《决定》的要求,探索建立社会化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系统。社会化公共人事人才服务机构可由市、区(县)政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改建或新建,纳入同级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并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领导和监督。社会化公共人事人才服务机构的收费和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公共人事人才服务和人才事业的发展。
  五、进一步完善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运营体系
  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取消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的各种规定。大力发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放首都人才市场,鼓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国际竞争,不断提高利用国际国内市场和资源的水平。积极促进人才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强强联合和兼并重组。疏通人才流动渠道,推动市场主体到位。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各类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自主选择人才和人才进入市场自主择业。不断增强市场供求、价格、竞争等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人才市场与其他要素市场的互融互通。消除人才流动中的各种限制,疏通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之间,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人才流动渠道。
  六、完善人才市场管理法规体系
  做好修改相关法规规章的工作,废止不适宜的政策性文件。人才市场管理的政策性规范逐步向法制性规范转变,由审批式管理向资质式管理转变,提高行政效率。不断完善人才市场管理、人才流动、人事争议仲裁等法规规章,形成符合人才市场发展要求的法规政策体系。坚持依法行政,创新管理方式,不断加大对人才市场的管理力度。建立人才市场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各类人才交流活动的安全。强化人才市场行业自律,加强对人才交流行业协会的支持与指导,充分发挥人才交流行业协会的作用,研究制定人才中介服务的行业标准,健全人才诚信机制,加强人才市场行业信用建设,树立人才服务行业的良好信誉。
  七、推进政府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体制改革
  引导政府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努力发展市场竞争业务,并逐步实现经营性人才中介业务与公共人事人才服务业务分开,建立不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政府部门要与所属经营性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彻底脱钩。公共人事人才服务机构不得参与经营性人才中介服务业务。鼓励有条件的政府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改制为企业,并积极试行股份制改造,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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