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文件意见的通知

  (一)举办专门接收流动儿童少年就读的民办初中、小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以及《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学校的办学条件标准应达到《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基本标准”。
  (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依法审批以接收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以接收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在确保学校在师资配备、安全、卫生等方面完全达标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放宽其他办学条件。对学校校舍等教育教学设施基本达标,而校长、教师资格未完全达标的可准予其筹备办学并规定其达标期限,对在期限内达标的予以审批。
  (三)继续清理整顿未经批准自办的、专门接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各区县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未经批准的社会各界举办的专门接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要进行登记。教育行政部门要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配合,对登记在册的民办学校实施管理,通过定期普查和不定期抽查等形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学校的安全、卫生及是否依法办学,对查出的问题要责令举办者及时纠正并妥善处理;对涉及规划、房管、公安、卫生、环保等方面的问题,由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在进行清理登记的同时,要积极宣传举办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标准和审批程序,提出规范办学的要求和期限,引导各学校依法办学;对擅自开办且严重不达标的学校和超过期限未达标的学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撤销意见和方案,由所在区县政府批准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撤销前要做好各方面工作,将在校生妥善安排到其他学校继续就读,保证其学业不受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各区县政府可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专门接收流动儿童少年的民办学校达标期限。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使全市所有接收流动儿童少年的民办学校基本达标。
  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各区县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要尽快建立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切实为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提供较好的接受义务教育的环境和条件,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对未经批准的、专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的民办学校的清理、整顿和登记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地区来京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负责给符合条件的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开具“在京借读证明”;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内未经批准的、专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的民办学校的登记、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