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有关政策
(一)各地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建立有效工作机制,采取多种形式,确保符合就学条件的来京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在京接受义务教育。
(二)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本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自2004年9月新学年开始,全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小学和初中,对符合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条件的借读生免收借读费。
(三)公办学校的教职工编制按照在校实际学生数进行核定。
(四)各区县政府负责保证公办中小学办学所需正常经费,区县财政要按学校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和定额标准划拨生均经费。
四、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程序
(一)家长或监护人申请。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要求到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须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持本人在京暂住证、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等)、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如劳动合同、受聘合同、营业执照等)、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全家户口簿(可以是复印件)等证明、证件,向暂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开具“在京借读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对符合就读条件的来京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开具标注“农民子女”字样的“在京借读证明”。
(三)联系就读学校。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应持“在京借读证明”,非小学一年级借读学生还应出具原就读学校开具的学习证明,到暂住地附近的公办小学、初中或经批准的民办学校联系就读。有接收能力的公办中小学应同意接收居住在本校服务范围内、持“在京借读证明”的来京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借读,为其办理借读手续。接收确有困难的学校,应提请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协调。公办中小学应努力挖掘潜力接收来京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借读。
(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撤销未经批准、严重不达标的专门接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时,应将该校每名在校生安排到其他学校就读。学校应负责通知已在公办中小学借读的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家长,按照上述规定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办理标有“农民子女”字样的“在京借读证明”,以免收其借读费。
五、举办专门接收流动儿童少年就读学校的有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