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
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文件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4]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文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
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文件的意见
(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
市国土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2004年8月25日)
随着首都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来京务工就业农民数量不断增加,其携带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日益突出。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切实做好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关系到儿童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对于推动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使他们享有与首都儿童少年同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
二、做好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原则
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要遵循“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公办为主、依法规范”的原则。此项工作主要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市政府通过制定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并对来京务工就业农民相对聚集的区县给予专项补助。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相互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切实维护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受教育的权益。对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以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鼓励社会各界投资举办以接收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提供闲置校舍或合作办学方式等给予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对流动人员自办学校进行清理登记和规范化管理,引导和规范社会各界依法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