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整合教育培训资源
在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基础上,改造和完善一批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基地建设,完善培训条件,避免重复建设,努力建设一批能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引导和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增加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益。
引导和鼓励培训机构与劳务输出(派遣)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合作伙伴关系,通过签订培训订单或输出协议,约定双方责任和权益,实现培训与输出(派遣)的良性互动。对培训机构与输出(派遣)机构的合作,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鼓励措施,加强业务指导。
(六)加强农民工培训服务工作
加强农民工培训师资队伍建设。要定期组织开展师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进而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培训师资可由教育培训机构通过开展继续教育解决,也可通过从专业部门和单位聘请的方式解决。
加强农民工培训的教材开发。教材的编写和选用坚持统一规范、实际适用和先进创新的原则。除引导性培训和技术要求规范、统一的专业教材采用全国统一编写的外,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加大对培训教材的开发力度,编写有针对性、实用性的教材。
做好农民工培训的信息服务工作。定期调查并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定期对不同职业(工种)、不同等级的农民工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进行调查,调查分析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建立农民工培训效果评价制度。以实现高质量就业目标为导向,制定评价标准,定期对开展农民工培训的各类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结业学员鉴定通过率、就业率、工资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民工培训效果评价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做好跟踪服务和就业指导工作。各类培训机构和中介组织要主动参与农村劳动力就业市场体系建设并发挥积极作用,为学员就业创造条件并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农民工培训人才资源库,为农村劳动力就业市场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检查农民工培训计划的落实,保证培训经费的及时到位,加强对政府扶持项目的评估。对各类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加强监督和规范,防止借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具体监督检查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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