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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劳动保障厅2004—2007年甘肃省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失效]

  四、开展农民工培训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工作机构。省上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乡企局、省扶贫办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研究解决农民工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编制培训计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落实扶持政策,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工作。各级政府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将农民工培训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的培训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细化政策措施。要建立统筹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推进机制,充分利用一切培训资源,广泛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
  农民工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省级财政在预算支出中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培训补助经费,各级财政也要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培训工作。农民工培训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断提高使用效益。
  (三)制定激励政策
  用人单位负有培训本单位所用农民工的责任。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均可申请使用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获准使用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须相应降低农民工学员的培训收费标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提交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实行补贴或奖励。凡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按现行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办理,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工参加收费鉴定,鉴定机构要视情况适当降低鉴定收费标准。
  (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
  组织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必要的转移就业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用人单位招收农民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尚未参加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的人员,在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之后,可先招收后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再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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