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所有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年度投资实施计划,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级主管部门共同审核下达。贷款项目的年度采购计划清单、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培训计划等须经省财政厅审查确认。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负责贷款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实施中需要修改对外贷款协定内容的,包括贷款使用方案的调整、项目内容的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的变化等,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正式对外提出并进行协商。各市(州、地)和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出或做出承诺。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利用国外贷(赠)款项目的执行质量以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有效使用和债务按时偿还。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内部审核和控制制度。要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或委托投资评审中心、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财务、资金支付、合同审查以及项目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随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反馈信息。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根据情况采取暂停贷(赠)款资金支付、收回提款签字权、要求退回已支付资金等惩罚性措施,督促尽快解决。
第三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财政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汇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核实工作,调查属实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和省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审计部门应向财政部门及时通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并通过省外贷办向国外贷款机构提交对外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范围与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贷款和改变资金用途。
第三十五条 贷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对项目进行全面的评价和总结,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报送竣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