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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八条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在接到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申请贷款项目列入贷款规划的通知后,通知各市(州、地)和省主管部门进行有关后续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我省贷款项目统一由省财政厅向财政部申报,未经省财政厅审查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提前与外方进行项目磋商和谈判,不得提交与项目有关的任何文件和材料。

第五章 前期准备

  第二十条 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必须符合规定程序。首先要完成国内有关事项的报批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利用外资方案、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及移民安置计划等。项目单位要在国外贷款机构的帮助下,制定贷款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
  第二十一条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由各市(州、地)县(市、区)项目单位或省主管部门负责完成。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地)县(市、区)项目单位或省主管部门负责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筹措国内配套资金,提出具体的资金来源渠道和计划,提供有效的资金承诺文件。
  第二十三条 财政承贷或担保项目的省内接待、谈判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并由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签署项目备忘录、谈判纪要、有关协议和文件。同时,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代表省政府负责项目对外谈判,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第二十四条 项目对外接待和谈判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未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就项目的重大事项向外方发表意见。

第六章 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转贷协议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项目如期完成。项目实施后的当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项目单位必须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外贷办)分别报送上半年和上年度项目进度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中的有关活动,包括招标采购、资金管理、提款报账、技术援助、人员培训、项目监测和编制报告等,要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和相关贷款机构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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