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甘政办发(2004)47号 2004年4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关于国外贷款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甘肃省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章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项目。
第三条 需要财政部门提供配套资金的国外赠款和援助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外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及国外投资银行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国外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和准备利用国外贷款的地方项目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多省(区)联合项目。
第五条 国外贷款是我国政府的主权外债,贷款资金的借入与使用以国家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的信誉为基础,贷款管理以项目效益和债务管理为中心,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
第六条 国外贷款机构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机构、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及国外投资银行等。转贷银行是指从事国外贷款转贷业务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项目单位是指具体执行和实施贷款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办公室或企业法人。
第二章 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甘肃省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外贷委)在省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全省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并在省财政厅设省外贷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贷办)。省外贷办主任由省财政厅主管副厅长兼任,具体负责省外贷委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省外贷委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合作、高效运作、统一对外”的原则,健全和完善政府外债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