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贷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对项目进行全面的评价和总结,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报送竣工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随时对项目效益情况进行了解、跟踪和预测分析。
第三十七条 利用国外贷款建成的项目,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经营权转让或所有权结构的调整,包括与外商合资、合作、股票海外上市等。对在建项目或已完工但贷款债务没有还清的项目,在进行经营权转让或所有权调整前,必须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报财政部批准。
第七章 债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债务人应严格遵守与省财政厅(或转贷银行)签订的转贷协议,提前做好贷款项目还本付息付费的资金需求预测和准备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市(州、地)和省主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外债余额5%—10%的比例建立偿债准备金,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提取的比例。项目借款单位也必须建立还款准备金,保证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承诺费。对于已建立还贷准备金的项目市(州、地),省财政厅将给予适当的鼓励政策。对于没有建立还贷准备金的项目市(州、地),省财政厅将暂停新贷(赠)款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四十条 还贷准备金由财政部门归口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财政部的规定进行资金运作,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条 由各市(州、地)和省主管部门承贷和担保的债务,到期不能偿还的,省财政厅将通过预算扣收。对拖欠债务的政府(行署)和省主管部门,在未还清欠款或做出省财政厅可接受的偿还承诺前,省财政厅将暂停新上贷款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宏观经济管理和决策的要求以及国外贷款债务管理的需要,确定债务监测指标,建立本地区政府外债的宏观动态管理监控体系,加强对本地区外债的跟踪与监测,保证政府外债的及时偿还。
第四十三条 要严格规范外债贷款项目的资产重组、改制和破产,不得以任何理由逃废债务,推卸还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