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申请的多省贷款项目,如贷款债务需由省财政厅承贷或担保的,省主管部门必须征得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在接到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申请贷款项目列入贷款规划的通知后,通知各市(州、地)和省主管部门进行有关后续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我省贷款项目统一由省财政厅向财政部申报,未经省财政厅审查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提前与外方进行项目磋商和谈判,不得提交与项目有关的任何文件和材料。
第五章 前期准备
第二十条 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必须符合规定程序。首先要完成国内有关事项的报批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利用外资方案、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及移民安置计划等。项目单位要在国外贷款机构的帮助下,制定贷款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
第二十一条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由各市(州、地)县(市、区)项目单位或省主管部门负责完成。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地)县(市、区)项目单位或省主管部门负责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筹措国内配套资金,提出具体的资金来源渠道和计划,提供有效的资金承诺文件。
第二十三条 财政承贷或担保项目的省内接待、谈判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并由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签署项目备忘录、谈判纪要、有关协议和文件。同时,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代表省政府负责项目对外谈判,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第二十四条 项目对外接待和谈判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未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就项目的重大事项向外方发表意见。
第六章 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转贷协议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项目如期完成。项目实施后的当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项目单位必须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外贷办)分别报送上半年和上年度项目进度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