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财政承贷或担保的贷款项目坚持“谁用款、谁还款,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或省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对借款单位尤其是企业法人采取严格的担保与反担保措施,通过书面保证、抵押、质押、履约保证金、财政预算担保等方式,落实项目债务责任,强化债务偿还管理。同时,要加强对借贷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并对提供反担保的境内机构进行监督,督促其履行反担保合同。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各市(州、地)或省主管部门要编制本地区或本部门利用国外贷款的年度计划,建立滚动的贷款项目备选库。
第十三条 各市(州、地)或省主管部门,要分别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提出利用国外贷款的计划和申请,并提交有关项目初始文件,包括简明项目建议书等。各市(州、地)或省主管部门必须集体研究确定申报项目,相关会议纪要要作为申报材料的附件。
第十四条 为简化申报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金额在500万美元或500万欧元限额以下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各市(州、地)在申请此类项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州、地)财政部门的申请函;
(二)省发改委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文本);
(四)环境评价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文本);
(五)借款人、担保人是否落实,项目类型和转贷银行是否明确的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各市(州、地)财政部门在项目概念设计阶段,应对项目的投向是否符合公共财政支出的支持范围以及转贷安排、债务落实、风险分析、配套资金落实等问题进行审查,并向省财政厅报送审核意见书。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外贷办对各市(州、地)或省主管部门申报的外贷项目,实行财务与债务风险评估制度。各市(州、地)或省主管部门申报的备选项目清单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外贷办共同确定,并由省财政厅组织当地财政部门或委托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以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业主)的财务和信用状况,以及项目的配套资金、债务落实和偿债能力进行评审。必要时,也可对项目所在地的债务信誉、配套能力和偿债能力进行评估。省财政厅、省外贷办对项目评估结果认可后,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程序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