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提出全省利用国外贷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总量平衡和优化结构的目标和政策;编制全省利用国外贷款的年度计划、规模、投向和备选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好贷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省财政厅是省政府对外债权债务的代表,归口管理全省利用国外贷款工作,代表省政府对外进行贷款的磋商、谈判及签署协议,以资金、财务、债务管理为重点,参与贷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和申请由其组织的贷款项目,筹措配套资金,落实还款责任及项目的准备、组织、协调、执行等工作。
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负责提出和申请由其组织的贷款项目,负责落实配套资金,承担还款责任以及项目的准备、组织、协调、执行等工作。
各市(州、地)财政部门是本地国外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政府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要建立健全专职管理机构,参与本地贷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以资金、财务、债务为主线,重点把握贷款投向,做好转贷安排、债务落实、风险分析、配套资金落实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转贷管理
第九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管理,按照贷款项目收益划分为公益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竞争性项目。公益性项目、基础性项目由财政部转贷给省政府(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通过各市(州、地)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逐级转贷,或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情况直接转贷给项目单位。竞争性项目由财政部通过转贷银行转贷。
第十条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按照还款责任分为三类,转贷类别由省财政厅确定。
(一)一类项目,是指省财政厅作为借款人直接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或者由转贷银行转贷给省财政厅后,再由省财政厅自行转贷的项目。
(二)二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并经省财政厅审查同意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其债务由项目单位推荐并得到省财政厅认可的转贷银行转贷给项目单位。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市(州、地)财政部门或有关省级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提供的反担保承诺,向转贷银行提供还款担保。项目经贷款国政府批准后,转贷银行与项目单位签署转贷协议,并通报省财政厅。
(三)三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其债务由项目单位选定的转贷银行直接转贷给项目单位。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为此类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