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贷款项目原则上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单独设立的项目执行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准备、组织、管理、协调以及执行工作,不再设立领导小组。
第八条 省外贷委全体委员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提出的全省利用国外贷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总量平衡和优化结构的目标和政策;
(二)确定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编制的全省利用国外贷款的年度计划、规模、投向和备选项目;
(三)审定利用国外贷款的有关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
(四)协调解决国外贷款项目的申报、转贷、担保、债务落实、资金配套以及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事宜;
(五)听取国外贷款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六)决定增补或变更省外贷委成员,并修改章程。
第九条 由财政承贷或担保的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经省外贷委审核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300万美元以内的项目,由省发改委商省财政厅达成一致意见后,报省外贷委审定。
第十条 省外贷委以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全体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每年至少召开2次。根据实际情况,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可随时召集会议,协调和解决有关事项和问题。
第十一条 省外贷委召开的会议要有会议记录,以便存档备查。省外贷委做出的决议、决定和确定的事项,以文件形式下发有关部门和地区执行。
第十二条 省外贷委议定的重大事项,需及时向省政府常务会议汇报。
第十三条 省外贷委下设省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贷办),地点设在省财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财政厅主管副厅长兼任,具体负责省外贷委的日常工作。省外贷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外贷委有关会议的联络、协调、组织工作;
(二)负责省外贷委有关文件和材料的起草工作;
(三)负责审查申报贷款项目的有关材料;
(四)参与项目的筛选和前期准备工作;
(五)监督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六)组织调查研究,监督检查重点项目的实施、偿债和绩效情况;
(七)指导项目单位的工作,培训业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