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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甘肃省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章程》、《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甘肃省国外贷款管理
委员会章程》、《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47号 2004年4月19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制定的《甘肃省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章程》和《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利用国外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甘肃省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外贷委)在省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全省利用国外贷款工作。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国外贷款是指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及国外投资银行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
  第四条 全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工作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合作、高效运作、统一对外”。
  第五条 全省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坚持“一要大胆利用、积极争取,二要稳妥谨慎、防范风险”的方针,既要考虑我省经济长远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又要考虑外债规模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防止因选项不准或国外贷款规模过大形成财政风险。要以效益为中心,科学论证,严把立项关。切实落实配套资金,搞好财务和债务风险评估。实行项目法人承债制,落实还债责任。
  第六条 省外贷委的工作重点是:围绕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抢抓机遇,指导全省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国外贷款,进一步扩大利用国外贷款特别是国外优惠贷款的规模,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强对国外贷款的宏观管理和总量控制,规范项目管理和担保行为。协调各方关系,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完善的“权、责、利”与“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外债管理机制,确保项目绩效,防范外债风险。
  第七条 省外贷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由省政府主管副省长兼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发改委主任、省财政厅厅长兼任。委员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省扶贫办、省教育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广电局、省环保局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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