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先进个人条件
(1)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
民族区域自治法》。
(2)积极参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致力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原则,在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工作中成绩突出。
(3)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乐于奉献,在本职工作中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4)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扶贫济困、保护生态等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事业的发展进步作出突出贡献。
(5)在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加快小康社会建设进程中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成效显著。
五、加强组织领导
1.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全省各族人民的共同事业,充分认识搞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建立创建工作领导体制和长效机制。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要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由党政一把手负责,建立责任制,主要领导要经常抓,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有关部门要具体抓,各族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省上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指导全省的创建活动。联席会议由省委统战部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并在省委统战部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情况,建立创建活动工作长效机制。创建活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工作预算。
3.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创建活动纳入整体工作规划,每年都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计划,确定具体的任务目标,与地区、部门、单位的年度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年终和目标责任制一并考核。
4.建立评比奖励机制。创建活动一年一评比,五年一表彰。省上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总结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应树立典型,及时总结经验,适时予以表彰。
5.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市、州、地创建活动的方案和计划由同级党委、政府确定,省直各部门和省属企事业单位、省军区、武警总队的方案和计划报省创建活动联席会议审定。
6.省委统战部、省民委要制定贯彻本《决定》精神的实施意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