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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决定

  三、开展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
  1.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大张旗鼓、深入持久地在广大干部群众中进行党的民族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主法制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党委中心组的学习要有民族、宗教理论和民族、宗教政策的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开设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常识课程;各级各类学校要进行民族团结的教育;各新闻媒体要开办民族团结进步宣传专栏,加大宣传力度;抓好每年5月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并通过各种形式抓好平时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形成党委、政府重视,各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积极参与的民族工作新格局。
  2.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要把加快发展作为创建活动的第一要务来抓,树立没有民族地区的发展就没有全省的发展,没有民族地区的小康就不可能实现全省小康的观念,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民族地区要按照省委“发展抓项目、改革抓企业”的总体要求,树立项目意识、改革意识、市场意识,努力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发展路子,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目标。省直有关部门在对民族地区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的支援上采取倾斜和扶持的政策,每年的各类投入既要高于上年的水平,又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拓宽对口支援的范围,广泛开展互助合作、联手共建活动。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民族地区的经济总量明显增加,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农牧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
  3.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加快修订我省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起草和修订各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全面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各项规定,依法保障民族地区的自治权益。上级国家机关要按照自治法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把自治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4.大力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改善结构,增加数量,提高素质。在招录公务员、选拔干部时,要使用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干部;省委、省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中要安排少数民族干部;辖自治县的市(州)党政领导班子中要安排该自治县主体民族的干部担任领导;要加强民族干部的培训和交流,每年选拔一定数量的民族干部到省直部门工作;大力培养、优先安排我省特有民族的领导干部;要支持民族地区的人才建设,每年分配一定比例的大中专毕业生到民族地区工作。
  5.加快民族地区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贯彻“科教兴省”战略,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做好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工作。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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