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组织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八条 听证分调查、辩论两个阶段进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预备听证中没有提出异议的事项,听证会中不再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 听证开始后,先由该卫生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宣读卫生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以及该卫生行政许可决定认定的实事、适用的法律依据。已进行了预备听证的,由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争议点。
第二十条 调查阶段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询问审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二)听证主持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三)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审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发言;
(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听证会上提供证据。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可以向审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发问。
第二十一条 辩论阶段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审查人员发言;
(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三)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四)各方开展辩论。
第二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根据其利害关系,可以加入申请人一方,可以加入审查、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一方,也可以有独立的立场,作为第三方提出自己的证据、理由,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第二十三条 委托听证的,受委托人应当向组织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提交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席听证,又不委托听证的,组织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取消听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受委托人、旁听人、证人等不承担卫生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但参加听证所支付的个人费用应当自理。
第六章 听证笔录
第二十六条 听证笔录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卫生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