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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够一次性告知的,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卫生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四十七条 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法定依据擅自设立和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
  (二)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八条 卫生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卫生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事项。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卫生行政许可;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卫生许可证件的;
  (二)超越卫生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在卫生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活动真实情况或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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