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听证的主要程序;
(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享有的权利;
(七)准备进行预备听证的,举行预备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八)缺席听证的法律后果;
(九)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无重大利益关系机构的工作人员中指定。
第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审查人员,由听证主持人从本机关无重大利益关系机构的工作人员中指定。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决定是否进行预备听证;
(二)依职权或依申请,通知或允许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
(三)组织听证正常进行;
(四)对妨碍听证正常进行的人,可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五)由于申请人不到场或中途退场的,决定听证的延期或者终止。
(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如期举行听证的,依职权或者依申请人的申请,中止听证。
第四章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及与拟作出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通知;
(二)委托代理人;
(三)阅览卷宗;
(四)陈述意见;
(五)提出证据和质证;
(六)经听证主持人许可,询问审查人员相关事宜;
(七)得到全部听证材料副本。
第十五条 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听证秩序;
(二)提供真实材料;
(三)对涉密内容保守秘密。
第五章 听证程序规则
第十六条 听证开始时,由听证主持人核对该卫生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名称,询问申请人是否对听证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组织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八条 听证分调查、辩论两个阶段进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预备听证中没有提出异议的事项,听证会中不再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 听证开始后,先由该卫生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宣读卫生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以及该卫生行政许可决定认定的实事、适用的法律依据。已进行了预备听证的,由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争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