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凡陕西省卫生厅以前制定的有关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陕西省卫生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秩序和公共利益,提高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可接受性,预防和减少争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守主持听证职能与审查卫生行政许可职能分离原则,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条 听证由拟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听证的具体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无重大利益关系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章 听证前的准备
第六条 卫生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卫生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已知的利害关系人。
第七条 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申请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的,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卫生行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听证之前举行预备听证。预备听证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向听证主持人提交证据和有关文书;听证主持人整理听证的争议点,并告知审查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第九条 通知书中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姓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所在部门、职务;
(四)听证所涉及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依据和拟作出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