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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中秋“十一”双节期间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中秋“十一”双节
期间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陕卫法发[2004]340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监督所:
  2004年中秋、“十一”即将来临,双节期间是节令食品和餐饮业消费的高峰期,为了确保广大消费者度过一个祥和、欢乐的节日,防止节假日期间食物中毒的发生,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旅游黄金周联席会议赵德全副省长讲话和省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通知精神,现就加强黄金周期间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学习7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当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展我省旅游产业,扩大对外影响,改善投资环境,促进陕西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务必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旅游、工商、公安等部门,对所有的宾馆、饭店、旅店及旅游景区内餐馆和饮食摊贩的食品卫生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落实各项预防控制食物中毒措施,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要针对今年家庭聚餐食物中毒易发的特点,实行婚宴、集体聚餐24小时冷菜留样制度,要求有能力承担婚宴、集体聚餐的宾馆饭店、集体食堂必须配置留样专用冰箱,按要求做好样品的留样与保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对婚宴、集体聚餐留样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三、各地要加强对熟食品市场的监督检查。要严格加工条件、卫生标准和原料质量,严禁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要在节前开展对月饼、熟肉制品、糕点等节令食品的监督抽检工作。对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和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活动要结合今年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坚决予以杜绝。要采取现场监督和产品抽检相结合的形式,对发现经营非食品用原料的食品和不符合卫生要求食品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并予以处罚;对严重违反《食品卫生法》及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加工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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