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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企业而未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监理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资料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四条规定,未取得资质或者超出相应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进驻施工现场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转让监理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未经注册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执业的,处2万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要求整改、停止施工或未报告的,处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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