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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第七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执业。
  允许监理工程师正常、合法流动,监理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

第三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公路、桥梁、隧道、燃气管道安装、改建加固的住宅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
  (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九条 监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质量;
  (二)施工安全;
  (三)建设工期;
  (四)建设资金的使用;
  (五)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监理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承包单位的开工报告,核查建设工程计划立项、规划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审查承包单位资质及其从业人员资格,督促工程建设依法进行;
  (二)确认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商;
  (三)组织施工图会审;
  (四)审核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五)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
  (六)查验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七)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承包单位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八)组织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九)负责施工现场签证,处理工程变更;
  (十)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十一)督促承包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十二)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其备案手续。

第四章 监理招标与投标

  第十一条 工程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者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企业。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以比选等竞争方式确定监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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