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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11、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验
  (八)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
  12、卫生检验人员资格认定
  (九)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3、农技人员技术资格证书
  (十)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
  14、农业新技术审定
  (十一)四川省农机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
  15、试制、试销农业机械新产品许可

  附件三: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中没有必要保留的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一)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1、遗体运回原籍或居住地批准
  (二)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
  2、义务消防队设立与撤销备案
  (三)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3、公路试车同意
  (四)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4、渔业生产最低水位线的批准
  (五)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5、改变水工程功能批准
  (六)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6、野生动物年度驯养繁殖和产品销售计划批准
  7、野生动物年度收购和销售计划批准
  (七)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条例
  8、造纸、矿山企业原材料基地建设批准
  (八)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
  9、使用不达标种茧制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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