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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七月三十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有关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经对现行有效的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中52项行政许可事项停止执行。其中:28项行政许可事项在国务院有关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已经取消,于今年7月1日停止执行(见附件一);15项行政许可事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自7月1日起停止执行(见附件二);9项行政许可事项没有必要继续保留,现公布停止执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见附件三)。

  附件一: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中国务院决定取消的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一)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1、丧葬用品生产、经营许可
  (二)四川省消防条例
  2、生产、维修消防产品许可
  (三)四川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条例
  3、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批准
  (四)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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